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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监事会势在必行
                                                               罗太平

 摘要:四川辖区内设立监事会的地级市(州)律师协会少,为满足律师协会民主监督的要求以及与省律协的工作对接,地级市(州)律师协会有必要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有履职监督、财务监督、罢免提案、列席会议等职权。为更好的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能,经常性监督,并做到制约与配合相结合。
  关键词:律师协会 监事会  监督 必要性 职权
 
  现阶段四川省辖区内各地市(州)律师协会大多正处于换届的前夕,是否设立监事会已经成为省律师协会和各地巿(州)律师协会研究讨论的热门议题。笔者就地市(州)设立监事会现状、必要性等问题进行调研后认为:为满足各地巿(州)律师协会民主监督的要求,为了使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更接地气,为了让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的工作在各地市(州)有一个支点,我省各地巿(州)律师协会应设立监事会。
  一、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的现状
  1、全国范围内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的现状
基于委托代理、利益相关、分权制衡三大理论基础,监事会首先在荷兰东印度公司出现后,迅速在公司运作方面取得了全面成功并得到法律认可。鉴于监事会在公司运行中的重大作用和良好效果,尔后,许多组织机构开始设立监事会或类似机构,以监督和制约整个组织机构的权利运行。伴随着律师协会制度和管理模式的民主探索,我国律师协会中也开始设立监事会。2002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和上海律师协会开始设立监事会。2007年11月,北京、上海、内蒙、深圳四地律师协会监事会在北京共同发起举办了首届律师协会全国监事会论坛。两年后的2009年11月 ,第二届律师协会(全国)监事会论坛在深圳市召开。2010年10月,第三届律师协会全国监事会论坛在无锡召开。此时,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内的律师协会、律师公会和律师会中,已组成了60个律协监事会。尔后,全国各地律师协会相继成立监事会,并将相关制度写进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监事会开始进入高速发展壮大时期。尽管全国各地设立监事会如火如荼,但是,至今为止,全国律师协会还未设立监事会。
  2、四川省辖区内地级市(州)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2007年,四川省律师协会开始成立监事会,并将相关制度写入协会章程。尔后,四川省辖区内部分地级市律师协会开始设立监事会。截止目前,全省21个地级市(州)律师协会仅有六家地级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监事会,分别是成都、泸州、绵阳、广元、内江、雅安。设立了监事会的地级市(州)律师协会仅占全省地级市(州)律师协会的28.57%,其绝对数和相对比例均过低。地级市(州)律师协会成立监事会太少,说明地级市(州)律师协会在民主监督方面存在不足,也不利于地级市(州)律师协会与省律师协会的工作交汇对接。
  二、四川省辖区内地级市(州)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必要性
  在我国律师协会中,监事会属于任设机关。我国现行《律师法》并无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的相关规定。既未明确规定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监事会,也未禁止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基于权利本位原则,笔者认为,既然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是否设立监事会的权利在律协自己手中。
上文已经说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设立监事会,而四川省律师协会已经设立监事会多年。那么四川省辖区内地级市(州)律师协会是否有必要设立监事会?我们认为,为满足律师协会民主监督的要求,为便于地级市(州)律师协会与省律协工作对接,四川省辖区内地级市(州)律师协会完全有必要设立监事会。
  我国现行《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可见,我国法律赋予了律师协会广泛、多项权利。并且,这些权利的行使涉及到律师协会中全部律师会员的切身利益。但是,从律师协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上来看,这些权力又往往直接掌握在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等极少数人手中。腐败、专制伴随着权力存在,权力的过度集中必然导致专制、腐败。如果律师协会内部没有一个专门的监督机关对律师协会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无法约束律师协会管理层的违法、违纪、违反律师协会章程行为,就无法充分保障律师会员的利益。正如首届律师协会全国监事会论坛倡导的主题一样,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以四川省辖区内的绵阳市律师协会为例,《绵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监事会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二)监督会长办公会履行职责;(三)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四)监督本会获得的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的使用;(五)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六)罢免、增补、更换监事;(七)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我们设想,如果没有监事会,这些工作又做不做,由哪个机构来做?很明显,这些工作必须做。但如果没有监事会,就无组织机构、无人员来完成这些工作。
  三、地级市(州)律师协会内设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既然设立监事会是为了满足律师协会民主监督的需要,那么监事会的实体职权主要就是监督,重点也是监督。当然,为保障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各地律师协会章程必然赋予监事会一定的相关权利。结合四川省律协监事会职权及省内地级市(州)律师协会监事会职权,笔者认为,地级市(州)律师协会监事会至少应具备如下职权。
 1、履职监督权;监事会有权对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代表及正副秘书长等律协管理阶层人员履职之合法性、合规及廉洁性进行监督。同时,监事会还具有监督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等律师协会内部各部门的履职情况的权利。《绵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监事会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二)监督会长办公会履行职责;…… (五)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2、财务监督权;监事会有权对律协财务预算、决算,具体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务监督检查重点在于监事会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予以检查监督。《绵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监事会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三)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四)监督本会获得的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的使用;”
 3、罢免提案权;监事会所享有向有权罢免的机关提出罢免包括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在内的律协管理层人员及代表议案的权利。罢免提案权是保障监事会监督权等一切权利有效行使的必备权利。如监事会无此权利,则履职监督权和财务监督及其他相关权利均是空谈。如果监事会无罢免提案权,则监事会就只是无牙的老虎。《成都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第十条第3款规定:“……对监事会两次提醒注意并未及时改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律协负责人,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向理事会发出建议中止其履行职务的通知书,并建议理事会罢免其相应职务。”
 4、会议列席权;监事会享有派员列席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等工作会议的权利。与此相对应,律师协会内部各相关机关有义务邀请监事会派员列席会议。会议列席权是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的前提条件,如无此权利,监事会的职能就无从谈起。《成都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监事会指派监事列席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律协的其他各类工作会议……”。
 5、意见表达权;监事会发现律协管理层人员及代表的行为或各机构的决议、议事程序不合法、不合规,有权向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发出监督意见书。同时,监事在列席会议时所享有的就会议的程序及议题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的权利。《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监事会发现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律师利益的,应向相应的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发出监督意见书。”第十五条规定:“……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以个人名义对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如需以监事会名义提出监督意见,应经监事会讨论通过。”
 6、会议召集、主持权;监事会所享有在律协相关机关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主持会议的义务,召集、主持该律协机关会议的权利。这些会议包括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和秘书处会议等各种工作会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47条第1款第8项规定,监事会有权在“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责,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正、副会长”。不言而喻,代行的职权中当然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的召集、主持权。
 7、内务管理权;监事会对其内部事务享有管理权。作为律师协会的一个内设机构,监事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内部事务。如监事会正副监事长的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等。这些事务应当也只能由监事会自己处理。《成都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监事会的费用支出由监事会会议决定,监事长签字后拨付使用。”
  四、如何更好地发挥监事会作用
  1、积极主动履行职能
  从律师协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可以看出,监事会的相关权利均属于主动权利,需要监事会及监事积极主动行使。这也是设立监事会的目的所在。如果监事会只是坐等投诉上门,那他就和纪律委员会及惩戒委员会的职能重合,也就没有必要单独设立了。
  2、进行合法性监督
  监事会在行使履职监督和财务监督等职能时,必须注意其监督检查的范围仅限于对合法性进行监督。当然,这里所称的“合法性”不仅指合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还应指合乎本律协和“上位”律协的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律师协会管理层、代表及相关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具体事务有独立行使权和自由裁量权,不应受监事会的干涉。对于律师协会管理层、代表行为及相关机构会议、决议的合理性,监事会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但无决定权。否则,将造成监事会权利的过度膨胀,有悖于律师协会内部各机构相互独立和权力平衡、制约的基本构架。
  3、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相结合
  监事会对律师协会管理层、代表及相关机构的监督不仅包括实体监督还包括程序监督。以理事会为例,监事会不仅要监督理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过程、表决方法等是否合法,还要监督会议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
  4、监督应具有经常性
  监事会属于常设机构,监事会的职权设置反映出和要求监事会的监督总体上属于经常性监督,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全面而不间断。监事会必须保持与律师协会管理层、代表及相关机构的经常性接触,听取他们的报告,了解他们的工作,列席他们的会议。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如果监事会平时不了解律师协会管理层、代表的履职情况,不与广大律师会员沟通,只是偶尔参加相关机构的会议,那么他就不能全面有效地履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监事会的监督应是一直悬于律师协会管理层、代表及相关机构头顶的利剑。
  5、事前、事中审查与事后处罚、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三个阶段,监事会必须全程进行。对于任何一项事务,防范于未然,避免风险和损失的出现,必然是最佳选择。监事会的监督也一样,首先要做好事前、事中审查,尽量避免出现律协管理层人员及代表的行为或各机构的决议、议事程序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况。同时,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补救,相关责任人要及时提出罢免议案。
  6、制衡性与配合性相结合的原则
  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监事会的权利是对律协管理层人员及代表和各机构权利的制约。但是,监事会毕竟是律师协会的内设机构,其不能脱离律师协会这一整体而单独存在。因此,监事会及监事在发挥监督职能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与律师协会的管理层、代表及其他机构相互配合,监事会的工作思路、重点必须保持与律师协会的总体工作思路、方针高度一致。监事会和律师协会其他机构的相互配合,在制约中体现配合,在制约中体现支持。如果只讲制约,不讲配合,监事会和理事会的关系就不会正常,监事会也就难以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
  结语:
  律师协会自身建设是律师行业发展壮大的重要环节,而监事会的设立又是律师协会民主监督、管理的关键因素,因此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律师行业发展好的直辖市律师协会及地级市(州)律师协会大多设立了监事会。为追赶发达地区律师协会建设、发展步伐,我省地级市(州)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势在必行。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2、《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
3、《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4、《绵阳市律师协会章程》
5、《成都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6、《律协监事会制度研究》,顾壹心,http://www.gyxlawyer.com?。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