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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剑指诈骗犯罪
发表于 2011-04-08 | 293次阅读 | 作者 管理员 | 来源 本站

   本报北京4月7日电(记者徐盈雁)2011年4月8日起,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将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这是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信息。

  发布会介绍,“两高”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对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犯罪情节的认定,特别是对电信诈骗等新类型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全文11条,将于2011年4月8日起实行。

  司法解释明确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司法解释从作案手段、骗取财物性质、行骗时机、行骗对象、危害后果等方面规定了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情形:一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是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是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是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是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同时规定,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上述从严惩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在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针对以往电信诈骗行为查处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司法解释明确了电信诈骗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据介绍,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和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可以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进行查证。

  实践中,有掌握网络技术、设备、资源的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网络电话诈骗平台,提供群呼群拨等技术服务,对此,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