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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拟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
发表于 2010-08-23 | 280次阅读 | 作者 管理员 | 来源 本站

   人民网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常红 杨成)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京开幕。今日提请审议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结构关系。草案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草案调整了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草案对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
 
  草案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未满十八周岁、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草案对一些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定为犯罪,主要是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等。
 
  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