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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试行)》
发表于 2010-07-17 | 271次阅读 | 作者 管理员 | 来源 本站

   由山东省律师协会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联合调研、草拟的《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5月28日起施行。据陈瑞华介绍,这是全国省一级律师协会出台的第一部死刑辩护指导规范,河南、贵州两省律协也将陆续出台此类指导意见。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法律规定死刑案件被告人必须获得辩护。从2007年起,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但对于死刑案件的辩护,此前全国范围内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辩护质量和效果难以得到保障。此次山东省律师协会和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合作,出台了这一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共9章,96条,对死刑案件提起公诉,案卷移送至法院后,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指导意见》“指导”的案件范围包括:根据检察院公诉意见可能判处死刑、一审判处死刑二审上诉、根据检察院抗诉意见可能改判死刑及死刑复核案件。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律师应当做无罪辩护的4种情形,分别是: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行为仅构成民事违法或刑事违法;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告人行为不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表示,《指导意见》在“赵作海案件”的背景下出台,正当其时,符合形势和工作的需要,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不仅能有效提高死刑案件的辩护质量,更好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还对规范死刑辩护律师的执业行为,降低执业风险大有裨益。 
 
  陈瑞华:我国死刑辩护质量亟待提高 
 
  目前,我国关于死刑的立法有49个条文,68个罪名。在司法适用数量上,我国死刑适用数量尚属国家机密。 
 
  “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发现,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由于律师对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关系处理不当,进而影响辩护效果。”齐延安表示。 
 
  “在我国绝大多数死刑案件进行无罪辩护的空间并不大,律师的辩护主要集中在量刑辩护上。”陈瑞华教授介绍说,“在我国,有相当比例的案件,律师在不具备无罪辩护的条件下居然做无罪辩护,这种动辄进行无罪辩护的做法不仅难以取得实际的效果,而且也使被告人白白丧失了宝贵量刑辩护的机会,对被告人极为不利。” 
 
  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目前采用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模式,即不明确区分定罪与量刑程序,而是在同一个程序中既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解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与其他类刑事案件不同,死刑案件中的量刑问题,绝非简单牵涉刑期长短,而事关生死。 
 
  “根据我国相关制度,只要做无罪辩护,则意味着再无机会做充分的量刑辩护。量刑辩护一旦不充分,大量量刑情节亦无法体现,最后给法院提供的量刑信息就非常有限,容易出现疏忽。”陈瑞华说。 
 
  “我们检察院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上报一共有三种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蒋万云说,“第一种,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死刑合适的案件,我们发表建议维持原判。第二种,对于量死刑不合适、达不到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案件,或者存在特殊情况或其他考虑,我们建议二审法院公正判决。第三种,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我们建议发回重审。”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多属第三种情况,发回重审。 
 
  “我国相当多的死刑案件,律师并没有给被告当事人提供让人满意的服务质量。一旦服务质量跟不上,辩护效果不好,就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直接导致错杀、误杀。”陈瑞华认为,我国死刑辩护质量亟待提高。 
 
  《指导意见》:明确四种死刑辩护思路 
 
  “在控、辩、审三角关系中,当辩护律师的力量太弱,控方力量太强时,法官往往容易听信控方的意见。如此一来,很容易导致案件的结果出现偏差,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也会随之上升。佘祥林案便是一个典型。”陈瑞华教授分析说,“在我国,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死刑辩护尤其是法律援助的死刑辩护,服务质量一直不高。更有甚者,个别律师在死刑辩护中不负责任,既不会见、阅卷,也不调查。在法庭辩护中,亦只是草草辩护,诸多辩护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