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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宝马撞人案”再掀“钱刑”之争
发表于 2010-04-30 | 457次阅读 | 作者 管理员 | 来源 本站

 超额赔偿受害人损失能否成为轻刑依据

 
 
         北京“宝马撞人案”再掀“钱刑”之争
 
 
 
法制日报记者 李松 黄洁
 
宝马越野车司机林某醉酒驾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林某在逃逸过程中被警方抓获。为了表示悔恨,林某的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了共计202万元巨款。但是,林某的车却并没有因此“消停”下来,这辆此前就已“劣迹斑斑”的宝马车在林某被取保候审期间竟然还有两次违章记录,林某也因此被逮捕归案。
 
202万元的赔偿巨款到底会对法院的量刑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宝马车的诸多违章记录是否会给林某所极力表现的悔罪态度蒙上阴影?今天上午,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各大知名院校及律所的多位该领域法学专家,齐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上述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多重情节交织挑战量刑分寸
 
2009年10月9日晚10点40分左右,31岁的林某驾驶着宝马越野车行驶到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口时,与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林某不仅没有积极施救,反而驾车逃走。事故中,宗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而坐在自行车后座的王某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广泛剥脱伤,全身多发搓裂伤。
 
2009年10月10日零时刚过,逃逸的林某因酒后驾车被交管部门查获。当时,林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180.5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的程度。
 
经交管部门认定,林某应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林某的家属向宗某的家属及受伤的王某支付了202万元赔偿款,林某在案件审理之中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而且称自己当晚被查获时,其实是在去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的路上。对于因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林某表示非常悔恨。
 
经过交管部门事后的核查,林某驾驶的那辆宝马越野客车,在案发前曾有过四次超速行驶记录,两次未按照尾号限制通行。而更有甚者,在林某取保候审期间,他的这辆宝马车竟然还有两次违章记录,分别是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和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交通肇事案审理过程中,林某被依法逮捕。
 
对于林某的这起案件,用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的话说,既包括了对林某有利的情节,即高额的赔偿已经获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同时也包括了对林某不利的情节,即肇事前后有密集的违章行为,而且肇事过程中醉酒驾车、肇事逃逸。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案当中实际具有一大部分是从重打击的行为,但也有一部分是需要从轻考虑的。如何拿捏轻重的分寸,对法官来说是很大的挑战。 202万赔偿能否左右从轻幅度
 
据丰台区法院法官介绍,在“宝马撞人案”中,如果依照以往交通肇事案件的赔偿项目进行计算,最终判决的赔偿数额大约为120余万元。也就是说,林某在事发后对被害人的补偿,事实上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与会的专家们一致认为,林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的酌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对于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一直是,如果被告方对被害方给予了经济赔偿,又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也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社会关系。因此,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应该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
 
“但关键是202万元的高额赔偿对量刑到底有多大的影响。”北京市律师张青松提出,林某一案有两个特性:一是肇事者开的是宝马越野车;二是肇事者的赔偿数额非常高。这两个特性必然会在公众心目中产生不一样的影响。因此,法官就必须把握好尺度,如果从轻,要在一个什么样的幅度下从轻,从而避免一个实体判断正确的案件,却导致公众或者案件当事人的怀疑。
 
对于张青松的观点,陈兴良并不赞同。他说:“开宝马越野车肇事还是开三轮车肇事,这一点应该是没有区别的,将‘有钱’作为一个量刑的从重情节来考虑是不可取的。”
 
陈兴良认为,赔偿本身只是一个悔罪的客观表现,是量刑是否从轻的一个因素而不是全部因素。在这起案件中,林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有违章记录,如果能够认定违章驾驶人确实为林某本人,那一定程度上表示林某仍然没有接受教训。虽然有巨额的赔偿,但不接受教训这个信息还是比较严重的,法官在评判的过程中必须慎重予以考量。行政处罚可否作为从重情节
 
林某在肇事之前及之后密集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能够作为对其量刑从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