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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召开2013年度第四次众城论坛
发表于 2013-05-13 | 277次阅读 | 作者 管理员 | 来源 本站

    2013年5月10日下午2点,我所召开2013年度第四次众城论坛。会议由任勇副主任主持,主讲人为李世才律师。

    李世才律师认为: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特别是西部和北部地区,地震灾害频发。但是,由于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不健全,在因地震而引发的各种保险合同纠纷中,学者有其自己的学术见解,司法实务界有其自己的处理方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了应对地震灾害,进一步完善地震灾害保险体系,李世才律师建议: (一)完善地震保险体系建立一个完整的地震保险体系,有利于从多渠道分担地震灾害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有利于积极应对地震灾害;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地震不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三)财产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生效,除有法定情形外,地震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认定对投保人产生效力,财产保险合同有效;四) 财产保险合同已经约定地震纳入赔偿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五) 因抢险救灾采取排险措施造成保险财产毁损的,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六)因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不属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地震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仍然应当进行赔偿;(七)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捆绑在一起,保险公司对于免除责任条款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提示的,应当认定免除责任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八)虽然房屋内地面塌陷,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但因地震引起的,保险人不应当赔偿;(九)因地震造成道路中断,致使车辆不能行驶,不能认定为投保人使用不当,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十)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授权,无权变更村民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农村房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十一)不同的险种,对地震的约定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最大限度地进行赔偿;(十二)因地震灾害,保险公司从救助灾民的角度,提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按照规定期限,要求退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