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李某某受贿案
阅读次数:0 发布时间:2020-06-04
  • 判决结果:免予刑事处罚
  • 承办律师:张海军 郭妃
  • 案情简介:
  • 被告人李某某,原某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局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其家属立即委托我所张海军、郭妃律师为其辩护。2017年4月17日,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08至2013年期间,李某某收受贿赂共计23万元。
    辩护律师提出以下意见:
    1.对指控犯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
    2.对指控收受易某人民币20,000元,在案发前已经主动退还,不应当计入犯罪金额;
    3.对指控的其余无请托事项的红包礼金,不应当计入犯罪金额;
    4.2015年主动上交纪委的人民币115,000元,不应当计入犯罪金额;
    5.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6.平日表现良好,工作认真负责,家中有老人需要照料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悔罪态度好。
    综上,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检察机关不服,提出抗诉。二审期间,中级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此案,由院长担任审判长。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依然不服,提请省检察院审查。省检察院审查后,未作进一步处理。
  • 律师点评:
  • 本案在当地影响重大,历经一审、二审、以及省检察院的审查,可谓艰难险阻。律师介入后,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为本案开了一个好头。
    本案关键点在于:被告人李某某是否构成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向纪委退缴的红包礼金是否应当在起诉的金额中扣减?无请托事项且累计金额小于3万元的红包礼金,是否应当计入犯罪金额?
    承办律师认为:
    1、李某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被告人李某某向纪委退缴的红包礼金不属于受贿,应当在起诉的金额中扣减。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认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无明确请托事项前提下,多次、累计收取下级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才应当认定“认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不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