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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与文物出版社印刷厂租赁合同纠纷
阅读次数:0 发布时间:2020-06-10
标的额:
3600万元
承办律师:
罗太平 刘昕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12日,绵阳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与文物出版社印刷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绵阳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承租文物出版社印刷厂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21号院北楼的房屋(建筑面积:4070.1㎡),年租金为一百八十万元,租期为二十年(2005年7月1日到2025年6月30日)。
接收房屋后,联络处报经文物出版社印刷厂同意,花费数千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该资产被划归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故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了北京富乐山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租赁房屋内从事酒店经营。而后期的房屋租金亦由北京富乐山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缴纳。
但就在合同顺利履行的过程中,文物出版社印刷厂于2014年4月22日向联络处发送名为《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函》,该函件载明:“…国家文物局及文物出版社拟对我厂现址进行升级改造。将工厂全部搬出城区,收回所有对外出租的房产,对现有厂区进行统一规划、使用…”故而决定“与贵处协商终止租赁关系,解除租赁合同”,请贵处予以配合。
在收到函件后,联络处复函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但文物出版社印刷厂于2014年6月5日、7月16日再次函告要求限期搬离租赁房屋。
律师点评:
本所接受该案委托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充分详尽的梳理,对法律关系及请求权进行了周密的研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文物出版社印刷厂解除合同通知无效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该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全部支持联络处的诉请,本案大获全胜。
通过本案的办理,本所的专业水平、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受到了联络处及绵投集团的高度赞扬及肯定,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本所在该类案件处理的高度专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