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贺卫方:三位不一体论
发表于 2009-11-23 | 341次阅读 | 作者 管理员 | 来源 本站

   --与贾宇、李林、王振民、郭峰、韩大元、卓泽渊、张志铭、马怀德、付子堂、王立民、朱继萍教授商榷 

 
【正文】 
 
  2009年6月2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理论研讨会”上,出席会议的11位法学界人士纷纷发言,对于“三个至上”论(即近年提出的指导政法工作的“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之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即作出论证。在次日《人民法院报》发表的发言摘要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知名学者是如何挖空心思、殚精竭虑地从不同角度为这个口号寻找依据的。人民大学的张志铭教授发言的标题居然使用了“互为表里,三位一体”一词,无独有偶,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王振民院长在发言中也用了“三位一体”这样的表述。他是这样说的: 
 
  “三个至上”并非对立,而是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党的事业至上”是对人民法院的政治和精神要求,“人民利益至上”是对法院司法活动社会效果的要求,“宪法法律至上”是对人民法院的法律要求。在我国,党的事业与人民的利益是统一的,共产党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共产党的根本目标就是谋求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既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也是人民利益的法律化。“三个至上”实际上是“一体三面”,三位一体,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其核心内容、精神实质是一样的,从不同角度对人民司法提出了要求,要求人民司法从政治上、社会效果上和法律上要做到高度、有机的统一。这也是古今中外任何司法活动都试图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人民法院报》2009年6月25日,黑体系引者标注) 
 
  了解基督教神学史的人都知道,这“三位一体”(Trinity)可是一种相当玄妙的学说。早期基督教在传播过程中,一些人总难以理解上帝、耶稣基督以及圣灵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因此纷争不断。一直到纪元后325年召开的尼西亚宗教会议上,才确立了统一的解释:上帝只有一个,包括圣父、圣子、圣灵三个位格,不过完全居于同一本体(homoousios)。这就是后世所谓“尼西亚信经”。虽然人们从《新约全书》里可以发现“三位一体”学说的权威依据,但是这毕竟是一种难以作出验证的事项,所以教会宣称这属于“奥秘”的“启示”,无法用理性作出论证,只能因为信仰而接受。这样的解释当然难以消弭争议,就在尼西亚会议上,阿里乌派就不承认多数意见,坚称上帝“一位论”说,因此被宣布为异端。之后,君士坦丁堡大主教聂斯脱利又提出基督的“二性二位说”,在431年受到以弗所会议的绝罚,聂斯脱利被革职流放,但也成就了一支小的教派即“聂斯脱利派”,边逃亡,边传教,后来居然一直传到中国,成为基督教入华的第一次,即著名的景教。 
 
  让我们从基督教神学史回到“三个至上”的讨论。也许志铭教授和振民院长并不是在神学意义上用“三位一体”这个概念的。不过,他们以及参加会议的学者们的言说风格却有着浓厚的神学色彩,全然没有法律学者应有的审慎和批判精神,因为其间容不得理性的质疑。不妨举其中一二事,略为申说。 
 
  振民院长说“三个至上”表达的是对于法院的不同侧面的要求,也就是他所说的“一体三面”。但问题是,当我们面对一个具体案件的时候,这不同的要求之间仍然会发生矛盾。姑且以不久前刚刚收场的湖北巴东的“邓玉娇案”为例。假如(强调“假如”)按照法律的严格规定,邓玉娇应当认定为无限正当防卫,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在网络上人声鼎沸,民情嚣嚣,但是人民的呼声并不一致,假如七成左右的网民认为应该严格按法律规定,邓玉娇不该负刑事责任,但是还有三成左右的网民认为邓玉娇毕竟杀了人,不负任何责任是不合理的。又假如地方党委认为考虑到此案产生的巨大影响,为了既维护政府形象,又不至于引发更严重的危机,不要对涉案地方官员作出刑事处罚,同时需要对于邓玉娇作出既构成犯罪、又不要进行实际处罚的判决。如此一来,法院就必须协调这三种不同的要求。请问振民院长,在这样的情况下,你是否可以给我们的法官指一条路:他们该怎样判决,才能做到三个都至上,或者怎样才能达到你所谓的“从政治上、社会效果上和法律上要做到高度、有机的统一”? 
 
  说到这里,不妨顺便质疑一下西北政法大学的贾宇校长。他的发言看上去要力求避免出现法官以“三个至上”作为规避执行法律的借口: 
 
  “三个至上”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不是司法人员办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