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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发表于 2009-10-16 | 346次阅读 | 作者 管理员 | 来源 本站

 新华网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以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准则指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准则指出,检察官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要热爱人民检察事业,珍惜检察官荣誉,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检察权的公信力。要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要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严守政治纪律,不参加危害国家安全、带有封建迷信、邪教性质等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准则指出,检察官要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要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滥用职权和漠视法律,正确行使检察裁量权。要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保护意识。要依法保障和维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维护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准则指出,检察官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的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凭证以及干股等;严禁参加其安排的宴请、娱乐休闲、旅游度假等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活动;严禁接受其提供的各种费用报销,出借的钱款、交通通信工具、贵重物品及其他利益。严禁兼任律师、法律顾问等职务,严禁私下为所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准则指出,检察官开展检察工作要宽严相济,以人为本。执行公务、参加政务活动要按规定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标识徽章。未经批准不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本人或者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应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严禁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 
 
    准则指出,对模范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品德高尚,业绩突出的检察官,检察机关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批评谴责,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检察人员纪律规定予以惩戒。 
 
    基本准则(试行)共6章48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