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田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阅读次数:0 发布时间:2020-06-04
  • 判决结果:无罪
  • 承办律师:张海军
  • 案情简介:
  • 2012年2月18日16时许,彭某和湛某到被告人勾某家中租房。勾某于次日在被告人田某处购买了鹰凰燃具厂生产的“樱贵花”牌热水器,由田某负责安装。2012年2月26日,彭某和湛某在出租房内使用该热水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导致事故的热水器经过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鉴定,结论为该热水器多项指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田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立即委托我所张海军律师为其辩护。之后,张律师为田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田某、勾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未按照规定安装排烟管道。
    张海军律师提出:案发现场的窗户是半开状态,即使按照了排烟管道也可能发生本案,彭某和湛某的死亡并非因未安装排烟管道造成的,不能排除彭某和湛某因产品质量等其他死亡的可能性。
    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无罪。检察机关不服,提出抗诉,二审维持原判。
  • 律师点评:
  • 本案由于两个大学生的死亡在当地影响重大。
    本案最终判决无罪的关键点在于: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发现案发现场的窗户是半开状态,对死亡结果与田某的过失行为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并提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