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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临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阅读次数:0 发布时间:2020-06-10
  • 标的额:1.3亿
  • 承办律师:贾小玉 黄晓艳
  • 案情简介:
  • 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宏集团”)基于绵阳临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园宾馆”)股份身份,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与临园宾馆达成多份书面或口头借款协议,陆续在临园宾馆处借款44488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临园宾馆逐一转账支付了出借款项。堂宏集团借款后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截止2017年12月31日,尚欠临园宾馆298415117元。2018年4月20日,临园宾馆召开股东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堂宏集团同意以此次分配利润总额首先品迭前期借款,品迭后,堂宏集团仍欠临园宾馆127039433.7元。
    2018年7月30日,临园宾馆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堂宏集团偿还借款及违约金。堂宏集团辩称案涉款项系预分红款而非借款,其理由为:《股东会决议》中载明了“品迭前期借款(即预分配利润)”字样,既是“预分红款”,就不存在需要归还的概念;同时不认可《股东会决议》中的利润分配方案数据;并提出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借款归还期限为2013年12月30日,认为临园宾馆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堂宏集团向临园宾馆支付借款127039433.7元及资金占用费。
    堂宏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律师点评:
  •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案涉款项性质的认定,代理律师认为:临园宾馆系基于借款合同或委托付款函等依据提供给堂宏集团资金,堂宏集团并出具借款收据,款项性质应为借款而非预分红款。堂宏集团当时虽具有临园宾馆股东身份,其主张款项性质系预分红款,除了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品迭前期借款(即预分配利润)”字样外,并未举出其他任何证据。代理律师认为,此处所谓“预分配利润”,仅是股东认可的对临园宾馆归还借款的还款方式约定,即股东同意以分配的利润用于归还借款,而不能以此否定借款事实与性质,利润分配金额不足以抵销借款部分,临园宾馆自然有权要求偿还。
    堂宏集团同时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虽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借款归还期限为2013年12月30日,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还款情况直接导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变化。本案中,利润分配之日即2018年4月20日堂宏集团尚在以其所分得利润偿还借款,故本案诉讼时效应利润分配之次日起算,临园宾馆于2018年7月30日起诉,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为此,堂宏集团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应向临园宾馆偿还借款本息。